一、依據:行政院98年3月3日修正核定之「建構友善托育環境~保母托育管理與托育費用補助實施計畫」。

二、目的:針對非就業者但有托育需求之弱勢家庭,提供臨時托育補助機制,以紓緩其照顧壓力。

三、主辦單位:新竹縣政府。

四、受理申請單位:
1.新竹縣北區社區保母系統:新豐鄉新興路1號;電話559-3142轉3822、3824。
承辦單位:明新科技大學(幼保系),轄區:竹北市、新豐鄉、湖口鄉。
2.新竹縣南區社區保母系統:竹東鎮東峰路343號;電話596-1232轉30。
承辦單位:東泰高級中學,轄區:竹東鎮、新埔鎮、芎林鄉、關西鎮、寶山鄉、橫山鄉、峨眉鄉、北埔鄉、五峰鄉、尖石鄉。
3.新竹縣合法立案托嬰中心(含托兒所附設托嬰中心)。(如附表)

五、補助對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父母(或監護人)未就業,自行照顧家中未滿2歲幼兒,因有臨時托育需求,而將前述幼兒送請已加入本縣社區保母系統或合法立案托嬰中心之合格保母照顧者。
(一)低收入戶家庭:因參加職業訓練、求職或家庭遭遇變故而有臨時托育需求。
(二)家有未滿2歲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

六、補助標準:
(一)按實際送托時數計算,每月最高補助20小時,每小時補助100元,即每位幼兒每月最高補助2,000元,得採按季累計。
(二)本項補助超過半小時、不滿1小時者以1小時計,未達半小時者以半小時計。

七、補助日期計算:
申請人於臨時托育事實發生日起15日內,備齊申請文件送至托育地點所屬之社區保母系統或托嬰中心審核,則補助日期得自托育事實發生日起算。
申請人如逾時申請或未於限期內備齊申請文件,則補助日期自申請人備齊文件送至社區保母系統或托嬰中心之收件日(以郵戳日或簽收日為憑)起算。

八、申請期限:
每年均應重新提出申請。
申請人於完成當年度第1次申請後,應於之後每季最後一個月(3、6、9及12月)15日前,填寫申請表併附低收入戶臨時托育需求證明文件(如為家有未滿2歲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者,免附證明文件),送至幼兒托育地點所屬之社區保母系統或托嬰中心申請該季臨時托育費用補助。

九、申請人:幼兒之父母或監護人。

十、應備申請文件(下列文件如為影本請加註『與正本相符』,並蓋申請人私章)
1.申請表文件2-2
2.3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如父母或監護人未與幼兒同戶籍,則需補附身分證影本)。
3.申請人(父或母一方)郵局存簿封面影本(請提供3年內有使用之郵局帳戶)。
4.低收入戶證明及下列文件之一。(無則免附)
(1)參加職業訓練、求職證明文件。
(2)最近3個月內家庭遭遇變故證明。
(3)本府社會處認可之社工人員評估報告。
5.幼兒1年內發展遲緩或有效期間內身心障礙手冊文件(無則免附)。

十一、審查流程:
1.申請人應於托育事實發生日起15日內及之後每季最後一個月(3、6、9、12月)15日前,檢附應備文件送至托育地點所屬之社區保母系統或托嬰中心審核。
2.社區保母系統或托嬰中心自收件日起7日內完成初審,如申請資料不齊備,應即通知申請人補件;申請人應於接獲補件通知日起7日內備齊文件並送達社區保母系統或托嬰中心(以郵戳日或簽收日為憑)。
3.社區保母系統或托嬰中心初審無誤後,送新竹縣政府複審,複審無誤後,按季匯入申請人(父或母一方)帳戶中。

十二、申請人之義務:
申請人須於規定時間內備齊申請文件,且所提供之審核資料如有不實,需自負法律責任,並繳回補助金額。
受補助期間不得同時重複申請政府同性質之補助;如重複請領,應繳回補助金額。
補助期間幼兒受托情形或補助事由如有異動,申請人應於事實發生5日內,填具補助資格變更陳報表」文件2-3 報社區保母系統或托嬰中心核備,如經查有隱匿申報之情形,將逕註銷補助資格,申請人並應繳回補助金額。涉有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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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許我會用得到這些資料,先在blog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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